议付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5页(615字)

亦称“让购信用证”、“流通信用证”。

授权受益人凭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要求指定议付银行或任何银行办理验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既可以要求凭提交汇票、单据办理议付,也可免除汇票,单凭正确单据办理议付。

议付行接受受益人的正确单据审验相符后,即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单据向其垫付货款,随即向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行寄单索取垫款,如开证银行或其指定付款银行因故拒绝付款,有权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议付信用证可分为3类:(1)自由议付信用证。亦称“一般信用证”或“公开信用证”。

开证银行表明公开邀请任何银行均可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可以广泛流通,受益人可任意选择任何条件优惠银行办理议付。因此,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2)限制议付信用证。亦称“特别信用证”或“限制让购信用证”。开证银行仅对一个指定银行做出邀请,只能由该指定银行办理议付的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使用数量有限,通常在信用证上注明“限由某银行议付”或指明某一家议付银行的名字,受益人只能向指定的银行交单议付。(3)不得议付信用证。亦称“直线信用证”或“直接信用证”。不允许其他银行议付,只准受益人直接向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交单收取货款的信用证。

开证银行开出此种信用证是为了避免受益人伪造单据等违法行为。出口商须开出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交开证银行议付。

这种议付信用证对出口商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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