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6页(218字)

在易货贸易中,一方先开立信用证并立即生效,对方交货及议付单据后,议付银行不把汇票金额付给对方而将其扣住,作为对方开立回头证的押金的信用证。

“Escrow”为美国法律用语,是指将特定物品寄存于第三者,当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将其交付对方的一种附条件转让证书。据此,对转信用证是易货贸易相互开证方式中较为苛刻的一种。

以对转信用证方式支付,出口方出口以后,收不到现金,只能买回头货,别无他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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