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面汇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44页(403字)

按已登记入帐的记帐汇率确定的汇率。

也即外币银行存款或外币债权债务减少时登记入帐所采用的汇率。以中外合资企业为例,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减少时,将其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所采用的一种汇率。

在以人民币为本位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付出外汇存款、归还外币借款、收回外币债权、偿还外币债务时,其外币减少金额应按帐面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在以外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合资企业中,发生这些经济业务时,也应采用规定的帐面汇率,将非记帐本位币的减少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如原记帐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即月初汇率,则帐面汇率即为原记帐汇率,如原记帐汇率为变动汇率,即按发生日汇率入帐,帐面汇率则是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的记帐汇率。为了保证各期核算资料后的可比性,帐面汇率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经董事会同意,并在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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