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48页(894字)

按会计规则填制的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帐依据,并具有法津证明效力的书面文件。

它是记帐、查帐的依据,会计核算的基础。在国外,会计凭证分为:(1)外部业务凭证。

一般包括估价单、定货单、发票、收据、支票、汇票、借据、购销合同等。

(2)内部业务凭证。一般包括领料单、生产通知单、现金付出传票、现金收入传票、转帐传票等。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两大类:(1)原始凭证。即最初记载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它是经济业务发生时直接取得或填制的原始资料,是记帐的原始依据。原始凭证按其来源又可分为:①自制原始凭证。即由本单位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和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凭证,如领料单、借款单、费用报销单等。②外来原始凭证。即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凭证,如发货票、收据、银行收款通知书等。

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记帐凭证。亦称“记帐凭单”,曾称“传票”。

它是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加以整理分类,编制而成的,用来记载经济业务的简要内容,确定会计分录,作为记帐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记帐凭证按所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按其填制方法,可分为单式记帐凭证和复式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则应具备下列内容: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付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和盖章。

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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