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55页(1477字)
中国调整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会计管理和会计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一项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包括:①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所属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或总包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合作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或总包单位)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
②国内公司的驻外机构。③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所属的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等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④国内其他行业在境外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对外经济合作的企业。(2)企业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须依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3)企业境外分公司原则上应按当地政府税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格式、指标项目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所在地区当地政府无法律法规规定者,则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并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4)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和损益5大类,并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统一规定其编号,以便于企业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重编。编号方法是:总帐科目为三位数字、一级明细帐目为二位数字,连同总帐科目共为五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此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编号不填名称。(5)企业会计报表的金额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国内公司均以人民币填列,境外分公司均以美元填列;国内公司对境外分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先按美元进行汇编,然后将汇总的美元数按规定的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与国内分公司上报的和总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进行汇编。
在汇编时,应将拨付所属资金和相互间往来款项与所属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6)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份或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实际送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境外分公司、分包单位及国内分公司的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内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规定。
(7)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财税机关。对其他单位有投资的企业,其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数半数以上或实际上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随同企业的会计报表一并报送。此外,还附列了会计科目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编制说明,以及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