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2页(419字)

亦称“税收主权”。

一国对其主权范围内的一切人或物进行征税的权力。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

具有完全的独立自主和排他的基本属性。

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何种税及征多少税。税收管辖权的行使,除非在国际法(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中有某种明确的规定,否则不受任何限制。按照国际法一般规则,税收管辖权可以根据属地和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定。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收入来源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住管辖权或居民管辖权。

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还是按属人,或者既按属地又按属人原则确立税收管辖权,由各国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目前,外国在各个税种特别是各种所得税中,单纯采取居民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的极少,而大多数采取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中国涉外税法对于流转税采取属地原则,对于所得税则主要采取属人原则(兼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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