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4页(248字)
亦称“归属原则”。
只就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进行征税的原则。只有那些非居民通过常设机构的活动实现的营业利润,以及与常设机构的活动有关的其他所得,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利润的范围,由收入来源国课税。依据这一原则,非居民企业未通过常设机构而取得的营业利润和与常设机构并无实际联系的其他所得,应排除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之外。这一原则已得到国际公认。中国与日本、英国、美国、法国等数十个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对跨国营业所得课税范围,都采用实际联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