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1页(636字)

指导各国税务当局和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的一系列规范性原则。

它主要是针对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而提出的。由于跨国联属企业间通过转移定价在国际间人为地转移利润和费用,利用各国税率的差异,将收入尽量多地滩派到高税国关联企业,将费用尽量多地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来逃避税负。为了防止国际偷漏税、避税行为,规范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自60年代以来,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先后提出了一些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原则,主要包括:(1)独立竞争原则。即把联属企业之间的交易往来,按独立竞争的无关联企业的交易往来方式进行,其规范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的依据是市场竞争价格。

(2)总利润原则。即对联属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不予过问,只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跨国联属企业的各个实体的利润汇总,然后按某种合理标准把总利润重新分配给各个实体,然后由各个实体所在国按重新分配的利润征税。

(3)合理原则。这一原则的要求是以“经济合理性”为基础,分配国际收入和费用,对合法经营以及企业的行为不干预,维护国际税收公平,以此作为一种处理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的补充原则。(4)合理利润划分安全地原则。即跨国联属之间从事的交易利润划分,只要在有关国家的税务机关规定的“安全地”以内,便被认为是合理而加以承认。如果不是在安全地内进行的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交易利润划分,则被认为不合理而不予承认。在上述各项原则中,独立竞争原则已为世界各国作为一般原则而得到公认,并被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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