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0页(504字)

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之间、海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海关机关之间在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海关执行任务的法律依据。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关法指全部海关法律法规等的总和,狭义的海关法指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海关法》。从地域范围划分,可以是一国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法律,也可以是数国签订的有约束力的条约或公约。

近代以来,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海关法。1791年法国颁布的《海关法典》是西方国家最早制定的比较完整的海关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自主的海关法规。为适应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1987年1月22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7月施行,同时废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分7章,共61条,对海关的组织、任务和权力,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报验、征税和放行,海关查缉走私和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等都作了法律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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