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合作理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8页(876字)
亦称“关税合作理事会”。
有关关税问题的研究、审定、监督、调解和合作的国际组织。其前身是1947年欧洲13个国家协议设立的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该小组于1950年12月5日开会签订了3个公约,即《关于成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关于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和《海关估价公约》。海关合作理事会就是根据第一个公约于1952年正式成立的,其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理事会的职能是:审查关税制度;起草有关公约和建议;谋求简化国际贸易海关手续和统一各成员国的海关制度;促进海关规则实施中的国际合作;确保对关税税则分类目录及估价公约的统一解释和应用;交流有关关税条件和手续方面的情况;监督和调解各项公约的实施;探讨各种关税规定的发展与改革。理事会订立的各项公约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理事会可以调解成员国之间的争执与纠纷,但无强制权,也无权干涉各成员国的经济与贸易利益。理事会下设有秘书处、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常设技术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政策委员会、临时协调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等。
各委员会每年一般召开一至两次专业会议,讨论海关面临的各种技术性问题。理事会成立40年来,先后提供了诸如《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关于为防止、调查和惩处违犯海关法罪行实行行政互助的国际公约》、《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以及同其他国际组织草拟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等10多个公约、提案,供各国签署,为简化和协调各国海关业务手续、方便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作出了贡献。
理事会目前已有近百个成员国。中国于1983年7月18日成为其成员国。
理事会还与联合国系统的有关机构建立了正式关系,如统计局、毒品委员会、区域经济委员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万国邮政联盟、贸易和发展会议、开发计划署、教科文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等。另外,还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自由联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有正式关系,与有关关税问题的一切非政府组织进行技术合作并交换观察员。
参见“关于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