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0页(451字)

中国海关制定的监管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及物品的行政规章。

1983年8月31日海关总署公布,1984年1月1日实施。分4章,共16条。主要内容是:(1)装运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应有加封装置,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2)承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交验列明所载集装箱件数、箱号、尺码、货物品名、数(重)量等内容的进、出口载货清单、交接单、运单等单据。(3)未办海关手续的进口集装箱和已办海关手续的出口集装箱,应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启经加封的集装箱。(4)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海关查验时,有关当事人应到场,上述货物经放行后,方准提取、装运或继续发运。

(5)购自或售与国外的进、出口集装箱,收、发货人应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投入国际运输时,应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暂时进口的外国集装箱,应于3个月内复运出口。详见“集装箱监管”和“集装箱进出口货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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