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权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76页(579字)
仲裁机构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并对争议进行审理、作出裁决的权力。
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通常是民间或私人性质的团体或个人,与依法行使国家司法行政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或其职员不同。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管辖权渊源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是法律赋予和予以支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从任何意义上讲都不具有或不象征国家主权权力。从形式上,仲裁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即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但其背景又离不开国家法律的确认。
仲裁管辖权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的作用主要是:(1)仲裁管辖权的确定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受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前提。(2)仲裁管辖权的确立是排除任何国家法院管辖的重要依据。
(3)仲裁管辖一旦确立,就意味着提交仲裁的争议必须以仲裁的方式解决或与仲裁密切相关的方式解决。(4)仲裁管辖权的确定是仲裁裁决能否强制执行的条件之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中等争议案件,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仲裁的仲裁协议,以及一方当事人提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及仲裁申请是仲裁管辖权的依据。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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