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5页(1179字)

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事、商事诉讼案件的权限。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是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所特有的现象,它所涉及和要解决的是就某一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究竟哪一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问题。至于在确定了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由某一特定国家的法院管辖以后,该案件应由该有关国家的哪一类法院或哪个地方的法院来审理的问题,则是一个国内管辖权的问题,不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所涉及的内容。

为了区分这两种问题,英国学者将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这种管辖权称为“国际管辖权”,而将国内民事诉讼法领域的管辖权称为“国内管辖权”。

法国学者则将前者称之为“一般的管辖权”或“国际的管辖权”,而将后者称之为“特别的管辖权”或“国内的管辖权”。

就某一个具体的国家(如中国)来说,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指就某一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中国法院有没有管辖权的问题;第二个方面则是指有关的外国法院对某一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有没有管辖权的问题。虽然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属于一般管辖权或国际管辖权的范畴,但二者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前者是指中国法院依据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立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对某一具体的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有的学者把它称为“直接的一般管辖权”。后者则是指外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在中国领域内有没有效力的问题,也就是说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中国境内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世界各国的诉讼立法一般是以有关外国法院有无管辖权作为确定是否承认或执行其判决的要件,而且在确定有关外国法院有无管辖权时,一般是以承认或执行本国的有关立法,而不是以外国法院所属国的有关立法为依据。

所以,学者们把这后一种管辖权称之为“间接的一般管辖权”。

此外,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侧重点不同,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在理论上的分类标准各异,从而存在不同种类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如:(1)在英美法中以诉讼目的为标准而区分对人诉讼的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的管辖权。

(2)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侧重点不同而存在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之分。(3)各国立法同时又根据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同而区分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4)各国立法及法学理论还从当事人在确定法院管辖权过程中的作用这一角度出发基于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同而区分强制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存在是一国法院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

(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常常关系到实体法的适用,从而直接影响到有关案件的审判结果。(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影响到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取得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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