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人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0页(522字)

以法律关系当事人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根据这种系属公式所确定的准据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家庭关系以及继承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欧洲国家均把当事人住所地法视为属人法。但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用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后来得到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的提倡,许多欧洲大陆国家也采用了本国法为属人法。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以及南美一些国家仍坚持以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从而在属人法方面形成了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大派别。

近来,一些欧洲大陆国家虽然原则上仍坚持以本国法作为属人法,但已开始有所改变,适用惯常居所地法。究竟采用“本国法”还是采用“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这并不是任意的事,而是取决于各国自己的社会、历史条件。

以前欧洲许多国家内部政治、法律均未统一,只有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才是实际可行的。但后来,内部相继实现了政治法律的统一,这不但使适用本国法有了可能,而且对继续支配移居海外的本国公民,也很必要。而英美法系国家,或者迄今内部法律仍不统一,或者为大量向内移民的国家,因此便一直以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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