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1页(662字)

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合作者,根据合作经营合同的约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分享盈利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与合资企业同属于国际合营企业。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1968年编的《发展中国家工业合营企业协议手册》将合营企业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和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其中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订立契约安排,规定由外国合营者向所在国政府或当地合营者提供资金、设备、工业产权、技术协助和专门技术知识,以收取使用费作为报酬,而这样情况可视生产、销售、利润等情况而定”。与股权式合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契约式合营企业是由合作合同来决定企业的投资、利润分配、风险和亏损承担,可组成法人实体,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产生于1979年之后,是中国对外开放中吸收外资的一个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此作了规定。它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1)合作企业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式企业。(2)中外合作双方用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合作各方的非现金投资可以不以货币形式作价,所有投资不计成股份。(3)合作企业在管理体制上可以采取董事会负责制,联合管理制,或委托管理制等其他管理形式。

(4)合作各方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责任。(5)合作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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