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0页(584字)

亦称“联属企业”。

与作为纳税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特殊经济联系的一类国外企业。关联企业间具有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包括两种情况:(1)一国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国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投资。(2)同一纳税人直接或间接同时参与两个国家企业的管理、控制和投资。

关联企业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的一种主要方法。一般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

防止关联企业避税,已成为各国涉外税收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国税收立法一般采用独立竞争原则确定再分配标准。

即按照并不存在控制关系的企业间的独立竞争和独立核算的原则,来处理那些关联企业间及跨国企业内部不同机构和部门间的收入和费用的分配。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法律规定,纳税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活动,如果采用转让价格高于或低于独立企业间进行同类交易所采用的价格,因而导致纳税企业所得减小时,可按公平交易价格对转让价格加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防止关联企业避税的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