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6页(536字)

全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版权公约。由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发起制订、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自1887年12月5日起正式生效。

此后经过7次修订和补充,共有8个不同文本,最新文本为1971年巴黎修订本。该公约的主要内容:(1)公约规定,缔约国国民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均受公约的保护。

它包括不论以何种方式发表、通过何种媒介传播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一切作品。(2)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精神权利包括作者身份权、反对对其作品进行歪曲、割裂或作其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更改的权利;经济权利则包括复制权、翻译权、表演权、播放权、改编权、电影改编摄制发行权等等。(3)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凡在一个缔约国境内产生或首先发表的作品,其作者在其他各缔约国也享受该国给予本国作者以相同的版权保护。

(4)公约规定了自动保护原则,即作者在公约缔约国中享受版权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5)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不论对本国作者还是外国作者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得低于公约规定的限度。所有批准加入公约不同文本的国家被称为“伯尔尼联盟”。中国已于1992年7月10日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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