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划拨清算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122页(671字)

德国从1932年起推行的一种掠夺性双边贸易结算制度,亦即非现金结算制度。

其特点是双方根据所签清算协定在各自中央银行建立清算账户,由各自的中央银行使用本国货币向本国进出口商支付货款,最后由双方中央银行进行结算,从而排除了使用外汇进行支付的必要性。清算业务包括商品贸易支付、利润和利息转移、旅行开支、运输服务、以及汇款等等。第一个清算协定是1932年同匈牙利签订的。到1937年,德国已同除英国、阿尔巴尼亚以外的所有欧洲国家,以及南美的阿根廷、乌拉圭、智利和哥伦比亚等国签署了清算协定。

由于双边贸易很少完全平衡,德国就利用其买主地位剥削以德国为主要出口市场的中欧和东南欧国家。例如,倘若甲国对德国出口超过从德国的进口,则甲国中央银行的清算基金的支出就超过收入。

因清算账户上的甲国货币数量有限,一旦用完,甲国出口商要么等待建立起新的进出口平衡,要么由甲国中央银行给甲国清算账户提供贷款,使之能够向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而在这两种情况下,德国都可从甲国取得信贷。

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一直利用划拨清算制度从东南欧穷国取得大量无息贷款。它以高价从保加利亚、南斯拉夫、罗尼亚、匈牙利等国大量收购谷物和原材料,由出口国政府为本国出口盈余付款,而出口国积累的对德债权只能按德国指定的价格购买德国划定范围的商品。划拨清算制度扩大了德国在东南欧和南美洲的经济贸易势力,对于支撑德国的军事经济起了重要作用。1928~1938年间,中欧和东南欧各国在德国进出口中的比重分别从4.5%和5%上升到12.2%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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