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贴补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187页(409字)

海关对在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接受过任何奖金或补贴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其目的是抵消该商品因补贴而获得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保护本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了减少各国在反贴补税立法及实施方面的分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只有在确定补贴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成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或在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的情况下,才能征收反贴补税;征收反贴补税的数额不能超过贴补的数额;对于受到补贴的倾销商品,进口国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贴补税;对出口退税或免税的产品不得征收反贴补税;对初收产品给予补贴以维持或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不应作为造成重大损害处理。

1979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东京回合谈判中,对总协定第六条的解释和规定作了补充。

同时美国、加拿大、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和日本等签署了《贴补与反贴补税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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