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的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194页(434字)

指法律没有授权而又可以办理存款和发放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从法律上说它不是银行,但它又可以办理银行业务,所以称为“非银行的银行”。它也要在货币监理官处注册,申请人要承诺不做吸收活期存款或发放商业性贷款的业务。1982年美国通过的《加恩·圣杰曼法案》进一步模糊了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界限,使得非银行的银行可以收购储蓄贷款协会。1983年非银行的银行引起货币监理官和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的关注,要求延缓非银行的银行的建立。

国会则被要求进一步说明适用于“银行”领域的产品和地区范围,重新评价关于“银行”的定义。1987年8月,由里根总统签署的《1987年平等竞争银行法》将1956年《银行持股公司法》中的银行定义进行了修订,定义凡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和未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而做吸收活期存款和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银行,以堵塞非银行的漏洞。并认定已设立的168家非银行的银行作为既得权利允许继续存在,但禁止新建非银行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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