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24页(831字)

由发展中国家发起制订,1974年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国际经济关系准则的重要文件。

《宪章》规定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所有国家主权平等;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公平互利;和平共处;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和平解决争端;对于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偿;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谋求霸权和势力范围;促进国际社会正义;进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内陆国家在上述原则范围内有进出海洋的自由。《宪章》规定了各国有权选择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和发展的目标、途径;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有权管理和监督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活动;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购国有、征税或转移;有权参加各种经济合作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有权充分有效地参与解决世界经济发展中问题的决策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有权分享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带来的利益等。

《宪章》还规定了各国的首要责任是促进其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并加强国际合作,消除不利于合作的障碍,有义务保证其所属集团政策充分考虑到第三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合法利益,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各国有义务促进有效国际管制下的全面彻底裁军,将节省下来的资源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援助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有责任实行普遍优惠制,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加速资金和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各国应保证对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资源的探测和开发要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由各国公平分享由此获得的利益;各国还有责任使其管辖和控制范围内的任何活动不对别国的环境或本国管辖范围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所有国家有义务为世界经济的繁荣做出贡献。

《宪章》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对于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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