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农业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37页(832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内部实施的农产品贸易保护和推行农业一体化的政策。

依据1957年3月西欧6国签署创立欧洲共同市场的《罗条约》,“共同农业政策”旨在扩大农业生产,确保农村居民公正的生活水平,保持农产品市场稳定,保证安全供应和使消费者购买农产品的价格合理。1958年7月斯特雷扎会议确定建立统一农产品市场,实行成员国内部互惠,共同分担财务费用的基本原则,决定于1968年7月基本建成农产品统一市场。1962年1月通过了建立统一市场的协议。协议规定:(1)逐步建立粮食、肉、家禽、蛋类、水果、蔬菜和酒类的农产品共同市场组织,统一价格管理,促使农产品在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形成市场干预机制;(2)以关税壁垒保护共同体农产品的贸易,对非成员国的进口农产品征收进口差额税,对成员国的农产品出口给予价格补贴;(3)设立“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即共同农业基金,FEOGA),用于资助成员国改革农业结构,稳定农产品共同市场的统一价格和补贴出口。

1997年7月16日欧盟在《2000年议事日程》中规定了共同农业政策改革的“优先目标”和具体措施,即加强欧盟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的持续发展,把环保目标融入共同农业政策;通过改革逐步减少并取消价格补贴,降低农产品价格,使粮食价格补贴从2000年起减少20%,肉价格补贴在2000年至2002年减少30%,奶制品价格补贴在2000年至2006年减少10%。然而,由于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涉及各成员国的切身利益,各国的立场极难协调。

目前,欧盟对农业的补贴每年达800亿马克,约占欧盟预算的一半。1999年3月在柏林召开的欧盟首脑会议对2000年议程达成最后协议,其中规定2000年至2006年的农业总支出不超过3100亿欧元,用于农村发展的资金不超过140亿欧元。

因此,从欧盟东扩的需要,面临世贸组织谈判及来自美国和发展中国家要求开放市场的压力,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将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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