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71页(695字)

亦称“海牙国际法庭”。

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构之一。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在荷兰的海牙成立。

国际法院根据其规约行使职责,该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个组成部分。

按照宪章规定,只有国家才能充当法院的规约当事国,国际法院只受理国家间的诉讼,不受理个人的案件。

规约当事国分三类:(1)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当事国;(2)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可根据大会经安理会的建议而就每一情形确定的条件(如承认法院规约、接受法院判决、承担一定比例的法院费用等)后,为该规约的当事国。瑞士(1948年)、圣力诺(1954年)是该规约当事国的两个非会员国;(3)国际法院也受理非规约当事国提出的诉讼。

但非规约当事国必须向国际法院书记官长提出一项声明,表示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和法院的规约与规则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保证遵守法院裁决,接受宪章中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的一切义务。国际法院管辖范围包括各国提交国际法院的一切案件以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和公约中特别规定的一切事项。各当事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案件原则上是自愿的。法院对受理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诉讼双方均应遵守。国际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其中不能有两名是同一个国家的国民。他们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从各国政府委派的团体所提出的名单中分别投票选定。

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可连选连任。法院选举正副院长各1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我国着名法学家倪征燠从1985年起当选为法官。法院的判决由法官的多数票通过。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由院长决定。国际法院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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