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支付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20页(415字)

又称“国际清算协定”。

两国或多国签订的关于结算贸易或其他方面的债权和债务的方法的书面协议。其内容一般包括清算机构的设置、清算账户的设立、清算的项目与范围、清算用的记账货币、清算办法、货币保值、清算账户差额的处理等。支付协定有双边和多边等方式,以双边为多。

协定都规定有效期,规定到期后所规定的清算项目仍可进行一段时间,一般为3~4个月。账户余额的最后结算办法一般有:(1)在一定期限内由债务国向债权国输出商品;(2)用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或黄金支付;(3)用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兑换货币支付;(4)将金额转入下年度清算账户内。通过有关双方国家的中央银行或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结算的协定又称“清算协定”。

1958年以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由兑换,放松外汇管制,双边支付协定渐为多边支付结算所代替,而不需要签订支付清算协定。但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仍须采用支付协定来清算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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