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35页(456字)

指以个人利益作为人类行为基础或准则的资产阶级伦理学说。

它是一种古老的伦理观。明确提出功利主义原理的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他1784年出版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

之后詹·穆勒与约翰·穆勒又进一步发展了边沁的这一思想体系。20世纪50年代,对功利主义伦理的讨论又达到了新的高潮。

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是: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是人的天性,是人生的目的;应当用幸福和快乐作为判断人类行为的伦理标准,凡是能给人带来幸福和快乐的行为就是善,反之就是恶。社会是由个人总和所组成的,为了求得社会的最大幸福和快乐,政府应当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即让每个人都自由地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去增加自己幸福的总量,个人幸福总量的增加,就会意味着社会幸福总量的增加。这种功利主义,不仅影响着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而且在今天的一些资产阶级伦理或经济理论中,仍可找到它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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