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风险转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82页(515字)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于货物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转移至买方承担的规定。

从各国的法律看,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主要有两种:(1)将风险转移同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奉行“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即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这种做法的有英国、法国等。(2)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分开,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取这种原则的有美国、德国、奥地利、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等。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货物风险转移原则上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公约第66条至第70条规定:(1)当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运输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2)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其风险责任原则上以订立买卖合同时起,便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营业地外某一特定地点交货的货物,也就是由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货物,其风险从买方实际取得对货物的处置权时起即移转于买方。公约还规定,风险转移至买方后,货物遭受风险损坏与灭失并不能免除买方的付款义务。

实践中,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以合同所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来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

对此,公约亦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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