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巴洛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69页(522字)

苏俄与德国的代表团在热那亚国际经济会议期间签订的关于恢复两国外交关系和调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

1922年4月16日签约于意大利的拉巴洛,故称。条约规定:(1)双方相互放弃对军费和其他损失的赔款要求;(2)德国放弃对归还被没收的原德国业主在俄国开办的企业的要求,条件是苏俄政府不得满足其他国家提出的这种要求;(3)立即恢复两国外交关系;(4)双方按最惠国原则调整两国贸易和经济关系。

条约的签订是苏俄外交上的重大胜利。这首先是因为,在热那亚会议上协约国提交给苏俄代表团的“伦敦备忘录”中,要求苏俄政府承认沙皇政府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乃至地方政府所借用的一切外债;赔偿由于苏俄政府的行为给外国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归还苏俄政府没收的外国企业;对外国侨民建立特别制度(实际上是要求苏俄承认他们的治外法权);取消外贸垄断制;等等。这种掠夺和奴役性的要求,理所当然地遭到苏俄政府的拒绝。在这种背景下,《拉巴洛条约》的签订打破了协约国建立统一战线,迫使苏俄政府接受伦敦备忘录的企图。

另一方面,就苏俄与德国的双边关系而言,《拉巴洛条约》同1918年3月签订的《布勒斯特和约》(同年11月废除)相比也是一个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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