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92页(745字)

简称“安理会”。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是惟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联合国机构。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宪章规定,中、法、苏(苏联解体后为俄罗斯)、英、美为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最初为6个,1965年增加到10个。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区分配原则选出,即亚洲和非洲5个、东欧1个,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2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

任期两年,即每年改选5个,不能连任。安理会每个理事国只有一个投票权。

关于“程序问题”的决议案,由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通过;“实质性问题”的议案须由包括所有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同意通过。若有一个常任理事国反对,就可否决该项决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具有以下职能和权利: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和特别报告;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调查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局势,并提出调解办法;确定对和平威胁的程度,并促请会员国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等制裁措施;行使联合国关于战略托管职能;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并与大会同时分别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安理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应遵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规定。

安理会主席由各理事国依照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任何会员国都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

应邀参加安理会会议的非理事国之会员国或非会员国,仅参加讨论而无表决权。安理会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是中、英、法、俄、西班牙、阿拉伯文。安理会设有军事参谋团和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以及若干特设机构。军事参谋团由5个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或其代表组成,负责向安理会提供有关安理会支配的军队战略指导问题、军备管制问题和可能的裁军问题的意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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