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95页(559字)

1968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指出,鉴于人类居住环境日益恶化,迫切需要就这一问题召开国际会议,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类环境的进一步损害。

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以及其他决议。同年,第27届联大决定将每年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并于12月设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总部设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

其宗旨是:促进环境领域中的国际合作;检查世界环境形势,使具有国际意义的环境问题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给予充分考虑;促进关于环境知识的发展、评价和交流。凡联合国成员国、专门机构成员国和国际原子能成员国都可加入环境规划署。环境规划署下设理事会、秘书处和环境基金。理事会由58个成员国组成,其中非洲国家16个,亚洲国家13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10个,西欧和其他国家13个,东欧国家6个。任期4年,连选可连任。

每两年改选成员的半数。1985年起,例会由原每年举行一次改为每两年举行一次。

秘书处是联合国系统内环境活动和协调的中心。执行主任负责领导工作。

环境基金主要来源于各国的自愿认购。基金部分用于支付该署的活动费用以及与其他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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