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98页(800字)

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为保护东道国利益而正在拟订的规范跨国公司行为的国际准则。

1974年联合国第六届特别大会上,发展中国家为防止跨国公司干涉所在国内政,控制跨国公司的活动,管理跨国公司的利润汇出和促进它们在发展中国家再投资,提出了国际社会处理跨国公司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974年12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成立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1976年设立了由4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工作组,专门负责草拟跨国公司行为守则。1979年3月该机构提出了一个综合性方案,作为制定《守则》的基础。1981年5月77国集团提出了自己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87条)。1982年5月政府间工作组第10届会议完成了起草工作,向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第8届会议提出了《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该草案共6章71条,包括序言、目标、定义和适用范围、跨国公司的活动和待遇、政府间合作、行为守则的实施等。经过多次会议的辩论、修改、协调,已有35条达成一致意见,并作了原则规定。如跨国公司必须尊重所在国的主权,及其对跨国公司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遵循所在国社会、文化的目标与标准,不参与所在国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按照所在国经济发展的目标、政策和优先事项,培训所在国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促进社会就业,优先雇用和提升所在国公民担任各级管理和领导职务;依章纳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安全,保护所在国环境;公开跨国公司的机构、政策、活动和业务资料等。但是,在一些关键性条款上依然存在严重分歧。例如,跨国公司定义、跨国公司是否享受所在国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国有化后的赔偿、所在国对跨国公司的管理依据国内法还是国际法、行为守则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公司等。拟定中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世界经济合作和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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