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25页(475字)

原名关新约,为结束中日甲午战争,日本强迫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1894年日本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中国战败,1895年4月17日中国清朝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日本马关(下关)签约。条约正文共11款,附有“另约”、“议订专条”各3款。

主要内容是:(1)中国承认朝鲜完全“自主”;(2)中国割让台湾全岛及附属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3)中国赔款日本军费白银2亿两;(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5)允许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任意设立领事馆和工厂,自由经营各种制造业及进口各种机器;(6)日本输出给中国的商品或由中国出口的商品,在中国内地不纳税。条约签字后,由于俄、法、德三国出面干涉,日本不得不放弃对辽东半岛的要求,但作为交换条件,中国须向日本支付白银3000万两。马关条约开了帝国主义在中国享有投资设厂权之先,标志着帝国主义对华侵略由商品输出进入资本输出为主的阶段。同时,紧随日本之后各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掀起了划分势力范围的狂潮,从此中国社会经济的殖民地化更加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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