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17页(843字)

国家关于实施破产的有关法律规定。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制定有破产法。破产法的宗旨,是对无力清偿的债务人进行公正有序的资产清算,并合理清偿给相关债权人。现代破产法的范围不仅包括对债务人财产清算的有关程序的规定,还包括通过各种安排、整顿,使陷入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的财产避免清算的司法程序。为了避免使债务人因破产而遭到诸如财产清算、刑罚和丧失公民权的悲惨后果,有些国家则把允许债务人与大多数债权人通过协议以延期偿还或减少债务,作为避免财产清算的合法手段和财务整顿的重要方法。

当前主要发达国家资产清算法的内容虽然有所差别,但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如下6个方面:(1)什么人的资产才能清算:有的国家规定,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破产程序;有的国家规定,除一些金融机构外,商人和非商人以及私营企业,均适用破产程序;有的国家规定,破产程序只适用所有的个人。(2)什么人有权提出清算:多数国家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提出清算申诉;而有的国家规定可由法官裁定或由公职人员提出申诉;还有的国家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诉要以债务人有破产行为或无力偿债为前提。

(3)什么资产应受到清算:有的国家规定,自判决破产之日,破产者所有非豁免的资产,均属破产资产,均在清算之列;有的国家规定,判决之后的所有(包括执行期间所获得的)非豁免资产,均属应清算的资产。(4)债权人的权利:各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所有债权人都享有对清算资产分配的同等待遇,不过有些国家也规定,税金、欠付国家债款、工资以及获得优待和私人负债,在处理时则享有优先权。

(5)法庭、行政官员及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债权人在破产诉讼过程中居重要地位。不过现在由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庭由行政官员共同参与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地位有所削弱。

(6)清算未付或部分未付债务的效果对社会来说是一种浪费,为尽量减少或避免清算财产的损失,大多数国家破产法中都制定有关于债务人与大多数债权人协商延付或减少债款,以避免清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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