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劳工关系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31页(395字)

美国政府试图全面调节劳资关系的重要立法。

1935年7月5日经罗斯福总统签署成为正式法律。法案由参议员瓦格纳提出,又称瓦格纳法。主要内容有:(1)承认工人有权组织工会并集体与资本家谈判劳动工资条件,签订集体合同;(2)禁止雇主干涉和限制工人行使集体争议工资的权利,禁止雇主歧视工会会员,雇主不得拒绝同雇员代表进行集体谈判;(3)法院有责任审理工会根据本法提出的诉讼案;(4)铁路工人、农业工人、家庭工人和政府雇员不在此法实施范围之内。为执行该法,国会设立了全国劳工关系局,以调查对劳工不公平做法的控诉,发布防止欺诈行为的命令并付诸实施。该法试图使劳资双方在工资争议中享有平等权利,消除劳资纠纷,因而对劳工较为有利,成为美国劳工立法史上最重要的立法之一。但是,由于垄断资产阶级的反对,该法于1947年6月被极端敌视劳工的塔夫脱-哈特莱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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