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64页(327字)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证明收到所运货物并约定在指定目的地凭此交付货物的有价证券。

所称承运人包括轮船公司、铁路公司和航空公司等,但在商业习惯上,仅称提单时,系指海运提单。提单的作用是:(1)货物收据,承运人收到托运人所委托运送货物的书面收据;(2)契约凭证,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3)物权证券,证明提单上的收货人或合法持有人拥有提单上所载货物,并可将其转让或抵押贷款。在海运习惯上通常就运送的同一批货物发行数份正本提单,每份效力相同,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仅凭其中一份即可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其中一份一经用作提货,其余各份立即失效。提单是货物运输业务中最为重要的证件,也是结汇的主要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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