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限额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74页(465字)

为限制大地产无限膨胀或为保持最佳土地经营规模,以法律形式规定土地最高或最低的占有和使用限额的土地制度及政策。

比如,日本农地法规定了都道府县从事耕种或经营畜牧业活动的农户所允许的农地总面积,北海道为2公顷,都府县为50公亩。埃及限制个人占有土地不得超过200费丹;包括其家庭成员在内最高限额为300费丹。

秘鲁土地改革法列出了私人地产可以拥有的不同等级土地的最高限额,从最低的数十公顷到最高数额的数千公顷不等;而对享受土改权益的农户,又规定所分土地不得少于3公顷这个家庭农业单位面积。

为废除庄园大地产制,墨西哥联邦土改法规定了私人庄园的灌溉面积最高限额为100公顷,并以按1公顷水浇地、2公顷旱地、4公顷优质天然牧场和8公顷山林或荒芜的天然牧场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私人地产的征用标准;对申请土地的村社农民则规定分配土地的最少量为10公顷水浇地或20公顷旱地。

印度西孟加拉邦的土改法规定自耕农持有的土地最高限量为7标准公顷。委内瑞拉、泰国、叙利亚、伊拉克、印度尼西亚等国亦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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