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98页(654字)

探讨在各种结构的经济组织中委托人和代理人所面临的风险分享、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之间的关系。

广泛应用于产权理论、组织理论、管理理论和经济体制比较之中的一种分析方法。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具有自利行为的经济人,在不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条件下,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较为简单,因为代理人的努力是总收益的直接决定因素。

只要将代理人的努力在收益分配中考虑进去,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机制就解决了。但在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总收益取决于风险状况和代理人的努力两个方面。

这时在收益分配中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对风险偏好的不同,因而有三种基本的收益分配和风险分享合约行为:如果委托人是风险厌恶者,代理人是风险中性者,固定租金制便是合约方式;如果委托人是风险中性者,代理人是风险厌恶者,工资薪金制便是合约方式;如果两者都是风险中性者,分成制就是合约方式。在固定租金制中,代理人是风险承担者,其努力程度与他的收益一致,因而激励机制较好解决了。

在工资薪金制中,委托人是风险承担者,此时便存在代理人疏忽偷懒的可能性,因而需要监督和控制,这便是管理成本的增加。在分成制中,委托人和代理人是收益和风险的共同承担者。

代理人的努力部分地与他的收益相联,因此此时代理人行为一定是介于固定租金制和工资薪金制中间的努力程度。在这三种合约行为中,如果监督成本较小,工资薪金制对委托人最为有利;如果风险不大,固定租金制对代理人最为有利;如果风险和监督成本都不小,分成制便是最有可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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