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书籍:世界经济学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8 21:17: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83页(857字)

应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联合国贸发会议根据联合国第六届特别大会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基本原则,修改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制订的较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行动守则。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通过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垄断,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生产、供应、销售方面的控制,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技术的独立自主发展。该行动守则就是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加速向发展中国家技术转让而制定的。它包括序言、定义和适用范围、目标和原则、国家对技术转让交易的管制、限制性惯例、担保、责任、义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国际协作、国际体制机构、适用的法律和争端的解决。联合国贸发会议召开多次会议,南北双方就行动守则的目标和框架达成了协议,但仍存在严重分歧。例如,发展中国家要求避免使用限制性商业惯例,发达国家则坚持使用;发展中国家主张解决争端应由技术接受方国家的法律和法院办理,发达国家则主张自由选择法律和法庭;发展中国家认为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应属于守则适用范围,发达国家则认为跨国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技术转让是内部安排,不应受行动守则的约束。1985年联大第40/184号决议以及随后有关的一系列决议,授权贸发会议秘书长及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会议主席同各区域集团和各有关政府进行磋商,以解决“守则”草案中悬而未决的问题。

1990年贸发会议秘书处根据近年来技术领域出现的一些变化,编写了一份题为《技术领域最近的发展情况与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谈判的相关性》的研究报告。它指出,发达国家对《守则》的谈判态度越来越强硬,不仅推翻了原来的一些妥协立场,而且明确表示,如果发展中国家还想就《守则》制订工作进行谈判的话,那必须在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上排除发展标准,把竞争标准作为惟一指导原则;在法律选择方面应尊重技术交易当事方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自由。

还声称这两个条件得不到满足,就拒绝进行任何新的谈判。

发展中国家为了拖住发达国家在贸发会议范围内谈判,一再作出让步,同意恢复对《守则》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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