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士式道路

书籍:世界经济学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8 22:54: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25页(871字)

全称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普鲁士式道路。

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和发展的基本类型之一,同美国式道路相对。主要特点是:在保留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通过自上而下的土地改革,逐渐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取代封建主义关系,从封建地主经济过渡到资本主义农场经济。因其在19世纪的普鲁士表现得最为典型,故称。

普鲁士式道路是在普鲁士农奴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1807年,普鲁士颁布“十月敕令”,规定从1811年起废除农奴对容克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承认农民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决定自己的婚事和选择职业,但仍保留地主的领地裁判权和与土地相联系的封建义务;1811年颁布“调整法令”,允许农民支付相当于常年地租25倍的赎金或转让部分份地给地主,赎买有关土地的封建义务,获得自己的份地;1816年颁布的“皇家宣言”和1821年颁布的“义务解除法”,分别对赎买封建义务的农民的范围做了具体规定;1832年建立了土地银行,办理农民向地主缴纳赎金事宜;1850年颁布“调整法”,规定在地主土地占有制的基础上无偿取消农民的一些次要封建义务,而同土地占有直接相关的主要封建义务则必须向地主赎买。从1816~1865年,共有137.7万农户办理了赎买封建义务的手续。仅易北河以东的农民在50年代就缴纳给地主赎金1970万塔勒,割让给地主113 000摩根土地。这样,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缓慢改革,普鲁士的农奴制最终被废除了,广大农奴变成遭受半农奴式剥削的农业雇佣工人。由于普鲁士是在保留君主制度、贵族特权和其他封建残余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地进行一系列农业改革,由农奴制地主经济逐渐转化为资产阶级容克式经济,所以,普鲁士农村封建残余得以长期保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缓慢,广大农民劳动者长期受到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剥削。普鲁士式道路流行于德国大部分农村,并在易北河以东普鲁士各省居统治地位。俄国、日本及东欧部分国家资本主义农业发展所走的道路,基本上也是这样一条道路。列宁认为,普鲁士式道路是德国农业生产力长期落后于美国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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