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大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309页(1031字)

通过既非纵向又非横向的合并而发展起来的多种经营的公司。

导致1920年大制造企业集团采用多分部结构的企业活动规模与范围的扩大,就含有进行到新地域与有关产品线的多种经营。但真正的联合大企业由进入完全无关的经营门类而形成,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的现象。事实上,联合大企业差不多完全是20世纪60~70年代的产物。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在美国的出现有三个前提:

(1)反托拉斯政策的作用。对联合大企业兴起的一个解释是,它是对日益严格地执行反托拉斯法的回应。在1950年克莱顿法第7款的塞勒-基福弗修正条款通过后,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的反托拉斯部门对横向合并与纵向合并都采取更为敌视的做法,因而企业开始将扩大经营的对象放在与主要业务不相干的产品与市场方面。

(2)潜在竞争的争论。论点在于,联合大企业多种经营,通过给企业以消除竞争者的机会,可能损害竞争。

第一个到达最高法院的联合大企业合并案是反对普罗克特-甘布尔公司兼并美国最大液体漂白剂制造商克洛罗兹公司。

普罗克特-甘布尔是家用品(肥皂、洗涤剂、牙膏等)主要制造商,本身并不生产漂白剂,它的兼并不直接降低该市场的竞争性,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以兼并消除作为克洛罗兹的潜在竞争者为由,声称合并破坏了克莱顿法,此观点得到最高法院支持,合并被取消。

(3)风险的分散化。这可能是产生联合大企业最广为接受的解释。

它依据的是现代财产论中一个着名理论,认为投资者持有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点的一系列不同证券可以降低风险。具体地说,在一揽子证券投资中各证券产生的收益之间的相关性越低,则投资者风险的总暴露越小。

关于联合大企业组织的优点,与其说是设计出来限制股票持有者风险暴露的一个创新,不如说是便利了生产资源在相竞争的用途之间的分配。

联合大企业作为多分部企业的逻辑延伸,以管理部门的资源分配决策取代由外部投资者作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个微型的资本市场。

资源分配决策由联合大企业管理部门内部监控,较之由股票持有者与其他资本家外部监控有两个主要优点:①具有更多更好的关于资源生产力与绩效的信息享用机会;②出现绩效不佳情况易于变更分部的管理班子组成,实行变革(如修改预算、重新指派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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