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335页(301字)

产生于产业的特定生产特点的一种卖方垄断。

通常,当服务或产品的生产需要特别大的资本投资,以致能得到消费者有利支持的厂商只有一家,当这家厂商又具有相对于产品需求的大规模经济,能以比由多家厂商去供应更低的成本,生产市场所需的全部产品或服务时,就出现自然垄断。公用事业(如电力、天然气、自来水与地方运输公司)就是这方面的例子。如在给定市场上有一家以上的厂商,则可能导致供应线的重叠,单位成本会高得多。为此,地方政府通常让一家厂商在市场经营,而管制所提供服务的价格,让它只能取得投资的正常收益。

参见“卖方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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