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要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348页(685字)

在一个卖者众多(互相匿名),买者只有一个的市场上,对某种产品或劳务投标(这种产品或劳务必须是买者所规定和要求的),卖者为提供这种产品或劳务而报的价格。

买者可从中选择最低的报价。当提供的该种产品或劳务有质量差别的情况下,确定哪一个出价水平作为最好交易。被选中者称得标人。常见的例子为建筑桥梁、水坝、高速公路和大厦等。其他工业部门和家庭或个人也有这类市场。例如,企业为办公物资供应和汽车运输招标,家庭为修理房屋和汽车招标,个人为寻找医疗、法律和商业顾问等个人服务时,也要询价。

提供者(卖者)报价的原则是:高价应足以为固定费用和利润提供足够的贡献,而低价也应刚好能保证该项交易所耗成本。然而不管报的什么价格,都是在对竞争者(其他提供者)行为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选择的。

而且由于在这类市场上的每次成交都是同过去和未来的成交额很少有关联的“一次性”(one-shot)交易,所以想要同已有市场上的价格水平进行比较,是很难得到信息的。为此必须首先考察与完成该项交易有关的增量成本和增量收益的预期现值以及进行贡献分析。然后提出几种可能的报价水平,并从中选择一个对固定费用和利润具有最高预期贡献现值的方案。

在实践中,常常由于进行这种分析的费用过高,也可采用简单的标高(markup)法定价,使得标人能获得满意的预期目标。

另一种竞争要价是买者众多,而卖者数量有限的形式。此时报价最高者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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