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422页(2846字)

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兴趣由来已久。

之所以会有这种兴趣,首先是因为制度对个人和集团行为的统一协调代表了人际交易在经济上的本质,其次是因为制度规定的现状是任何集体行动的出发点。然而,20世纪初的旧制度主义者尽管作出了许多努力,却始终没有就制度的内涵得出较为明确的认识,只是笼统地指出:“需要与愿望、结果与目标、方法与手段、个人行为的变化与趋势,都是制度变量的函数,而制度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整体不稳定性。”为了搞清楚制度的本质内涵,越来越多的现代制度主义者都认识到,需要一个规范的理论框架来分析,而对策论无疑是一个较为合适的选择。

它通过高度简化的模式,讨论个人或集团在试图影响经济发展。

制度主义者关于制度的源起与本质形成了如下认识。其一,只要人们总是不断地反复地发生交易和其他经济关系(即对策论所说的“超级对策”(super-game)),制度的产生就是必然的。因为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无论是逐步发展还是有意识的设计,制度都可以给当事人提供可用来形成预期的关于其他人未来行为的丰富的信息,所以,“当对策被反复地进行时,对策者必然可以发展出社会公认的规则、规范、惯例和制度,并一代一代地传下去。”其二,在多次重复对策中,遵守规则不是强制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惯和理性选择。阿克希洛德(Axelrod,R.)在其着作《合作的演进》中,检验了一系列重复的囚犯困境对策的最佳竞争策略,有趣的结论是大多数成功的策略都是最简单的策略之一,即所谓的“针锋相对”策略。在这种策略中,每个参与者重复他们的对手在前一阶段所做过的事情,合作将获得合作利益,不合作将会遭到惩罚。因此,人们是否会选择合作,这取决于对策人数、对策次数以及相对于不合作结果的损失与成功地采取不合作策略的收益来说,采取合作策略的收益究竟有多大。其三,随着经济发展,在一个专业化与劳动分工的世界中,要促使生产和交易以较低成本进行,往往要求正规的制度规则来解决人类合作或交易成本的节省问题。

对此,诺思概括地说:“制度及其强制的有效性(伴随所采用的技术)决定了交易成本。用对策论的话来说,有效的制度提供了合作的收益与不合作的成本。

用交易成本的话来说,制度降低了每项交易的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以致得自贸易的潜在收益可以实现。”其四,从对策论的角度,可以对“制度”给出一个定义。用对策论的术语表达为,某种一定人数(P)的行为中的规则性(R),当这些人是处于某个重复行为的情形(S)中时,并且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便是一种制度:①在P中的每个人都遵守R;②每个人都认为其他人也会遵守R;③在其他人遵守R的情形下,每个人都宁肯遵守R;④如果某人违背了R,那么某些或所有其他人都将背离他,并且由于大家都背离了他,因而其损益情况劣于遵守R时的损益情况,也就是说,对R的一致遵守是在S中的一个协作性均衡。概括地说,“社会制度,指的是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赞同的社会行为中某种带有规则性的东西,这种规则性具体表现在各种特定的重复的情形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借助某种外在权威来实行。”

上述理论分析中不难发现一个重要前提,即每个人都要对对方的行为作出预期,然后决定自己的行为。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人类依据什么来预期?人们关于人类行为的一般认识从哪里来?对策论没有直接讨论这些问题,而哈耶克提出的“自发秩序”范畴又给制度主义者带来了启示。

哈耶克认为,规范和习俗能够通过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而自发地形成,秩序被定义为事件的一个状态,在其中,人们通过社会生活中既有的范式或规则而形成正确的预期。

哈耶克正确地说明了,规范或习俗不是神秘地从天而降的,它们应该被视为累积的人类行为的无意识的结果,但是他只看到了秩序影响预期,进而促使个人改变自己以适应环境的过程,却没有看到秩序其实还会影响到每个人本身。一旦个人目的及偏好被视为内生的,则“自发秩序”的观念会变成另一种形态,一个累积的或循环的因果过程才真正成为可能。这个循环可能是良性的,文明行为即是由内聚的社会规范所培养出来的,同时文明行为又反过来有助于社会规范的形成;这个循环也可能是恶性的,由于缺乏团结和信任,它可能会导致个人进一步降低其宽容和利他主义倾向,进而人与人之间更加缺乏信任。

所以,秩序在塑造及形成个人目标的同时也是这些目标的一种表现,制度不仅具有形成预期的意义,而且它还有助于塑造每个人的行为,就像个人行为不知不觉地有助于形成制度一样。可见,一个特定的制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并被不断复制的,制度是历史的产物。正是在这一点上,关于制度的理论的分析和历史的思路二者又融合到了一起。

总而言之,只要人类告别了鲁宾逊克鲁索世界,只要人类是在相互关联的社会中从事各种活动,制度就会在人类历史中粉墨登场,因为制度是人们制定出来以规范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约束条件。

用诺思的话来说:“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关系影响的框架,它们确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实际上,制度是个人与资本存量、物品与劳动产出及收入分配之间的过滤器。”而且制度不是静态的概念,随着经济发展,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人类相互依赖关系越来越强,制度所包括的范围也不断变化和扩展。

在非市场经济时代,制度主要是非正规规则,如禁忌、习俗、传统道德、宗教信仰和行为准则等;而少量的关于政治与经济行为的正规规则在当时只是居于从属和次要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时代,制度中的正规规则,如宪法、法律和产权安排等,显得越来越重要而突出,人们的合作与竞争关系越来越借助于非人格化的成文法典来规范,而诸如禁忌、习俗等等非正规规则残存下来,起着次要和补充的作用。

在任何经济中,正规的与非正规的规则以不同的方式聚集在一起形成制度的约束,这种约束与传统经济学中的标准约束(预算约束、成本约束等)一起,规定着人们面对的选择集和可能作出的决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制度范畴显示出不同于任何新古典范畴的涵盖面与包容度。

为此,修斯(Matthews,R.)把制度看作是“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这样一个制度系统可以或多或少用我一直在使用的法律用语等效地描述为在起作用的权利和义务;或者用社会学和社会人类学用语描述成一个角色系统或地位系统;或者用经济学用语描述成:①存在什么样的市场,……②在不存在市场的地方如何调整经济关系。

”用诺思的话来概括:“在整个历史中,人类设计出制度以创造秩序和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与经济学的标准约束一起,它们规定了选择集,决定了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由此决定了从事经济活动的生产率与可行性。制度是逐渐演进的,联系着过去、现在与未来,结果,历史大体上是一个制度不断演进的故事,在其中,经济绩效只能理解为一个连续故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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