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险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10页(285字)

美国于1970年制定了旨在保护证券投资者的《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险公司法》。

按此法规定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险公司,可以从两个方面取得资金来源:一是美国几乎所有的交易商、经纪人从经营收入中提取的1%;二是美国财政部在有需要时提供的10亿美元。客户可向公司投保交易商、经纪人破产险,限额为50万美元的现金和证券赔款,其中现金的最大部分为10万美元。

此项保险可以减少客户由于往来的证券公司破产而遭受的损失。根据《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险公司法》,所有注册的交易商、经纪人,以及全国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都必须加入证券投资者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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