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36页(243字)
课税客体的对称。
对于课税主体长期以来有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认为,课税主体是指纳税主体,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纳税人”);第二种认为,课税主体即“税收主体”,也就是税收征纳关系的主体,它既包括征税主体,也包括纳税主体。
其中的纳税主体是纳税义务人,征税主体是国家;第三种认为,课税主体是拥有征税法律权力的主体,即“征税主体”。
由于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分配,只有国家才拥有征税的法律权力,所以,课税主体只能是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