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42页(653字)

各国政府用以选择和评价各项税收的标准。

税收具有取得财政收入、贯彻社会政策、调节经济运行的职能。税收在执行这些职能时,涉及到税收总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分配、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以及税收的立法技术等问题,税收原则就是处理这些问题的准则。

西方税收原则理论发展至今,已成为独立的理论体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许多学者相继提出了许多税收原则。最具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①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在《国富论》中提出了税收四项原则。

一般概括为“公平”、“确定”、“便利”、“省费”四项原则。②瓦格纳的税收原则。

德国社会政策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瓦格纳(Adolph Wagner,1835~1917)提出了利用税收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以及调节经济的四大原则和九项内容。其四项原则是财政收入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正义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九项内容包括收入要充分、收入要有弹性、选择税源、选择税种与设计税率、普遍、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

③现代西方税收原则。现代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如果由于市场机制失灵使整个社会不能达到最大经济福利,政府应当适当干预经济,如引导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收入再分配等。

判断是否已达到最大的经济福利,须按照效率、公平两项准则据以衡量,对于税收的选择评价也应依据这两项准则,即税收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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