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税收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50页(499字)

该理论是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发展起来的,到70年代初进入鼎盛时期,至今仍在发挥作用。

该理论包括对国家财政中某些典型的、不可回避的问题进行规范阐述,如间接税和直接税之间的平衡;所得税的累进性;适当的计税依据是收入还是支出;差别比例商品税的可取性等问题。一个典型的优化税收理论体系有三个基本方面。其一,存在着关于纳税人偏好、技术条件(通常是不变报酬收益)与市场结构(通常是完全竞争)的假定。其二,政府必须运用一定的“扭曲性”税收工具来征集税收收入,非扭曲性的归总税通常不存在,且征税成本暂时不予考虑。

其三,根据一定的标准来从可供选择的税种中决定“优化”税制结构。从理论上说,在单一消费者模式中,这一标准即个人的效用水平,而在多个异质消费者模型中,这一标准即某一社会福利函数。

优化税制理论的任务是,既然扭曲性税收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不可避免,我们就是要尽量使这些损失达到最小。在较为复杂的优化税收模式中,则应在效率损失最小化与税收公平、福利的社会分配等方面寻求一个权衡点。

就基本内容而言,该理论有三大支柱:最优商品税理论、生产效率问题、最优累进所得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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