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71页(774字)

在实行联邦体制的国家中,为了协调中央和地方在经济权力上的矛盾,在财政上主张实行财政分权制,一国政府在财政上的分权或集权和这个国家的历史、政治、地理有关,但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

例如,美国是一个联邦、州、地方三级体制的国家。从20世纪初开始,在财权上逐步从地方分权转为中央集权,这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以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额为例,在20世纪初,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各级政府支出总额的52%,州政府占11%,联邦政府占36%。

在30年代后期,地方政府占24.5%,州政府占22.5%,联邦政府占53%。

至70年代,联邦政府的财政支出额已占67%,州和地方政府只占33%。以上情况说明美国国家集权化的发展,国家在经济生活中进行广泛的干预,所以联邦政府的支出超过了州和地方政府。

联邦政府运用其掌握的财力,利用补助制度,对州和地方政府进行干预。在财政收入方面,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约占各级收入的60%,州和地方政府的收入约占40%。

这样联邦政府可以凭借其充裕的财力对州和地方的发展进行干预。

以上虽然以美国为例说明经济上和财政上的集权化,实际上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发展趋势,自7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陷于“滞胀”局面,以凯恩斯主义理论为指导的经济政策带来了严重后果,一些新经济学流派主张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在美国,里根总统当政期间推行供给学派的理论和政策,在经济管理和财政管理体制上,提倡“联邦分权主义”,扩大州和地方政府的经济权和财权,以调动州和地方发展地方建设的积极性。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实行财政分权制要服从于政府的经济职能,即稳定经济的职能、收入分配的职能、资源配置的职能,对各级政府进行合理安排,各级政府一般应执行多种职能,但也应有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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