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86页(303字)

又名“疾病保险”或“医疗保险”,它起源于19世纪初叶的欧洲,1840年德国首先举办了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是:①疾病;②分娩;③因疾病或分娩所致残废;④因疾病或分娩所致死亡。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给付金额的多少,由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

其中前两项是以补偿医疗费用损失为目的的单纯健康保险,第三项除补偿医疗费用外,还要对被保险人因残废造成的经济收入的损失给以补偿;第四项实际上是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要承担其丧葬费用以及其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因此,健康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一部分属于损害保险,一部分属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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