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补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68页(774字)

是政府对该国的出口厂商或潜在的出口厂商的直接或间接的资助,旨在降低本国厂商的出口成本,鼓励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

尽管出口补贴违反关贸总协定的精神,被指责为“不公平竞争”,但许多国家仍以隐蔽或不那么隐蔽的形式提供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的现金补贴。这一补贴使出口商能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国内商品,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到国外。这一补贴行为事实上也是对出口商品生产者的一种间接资助,因为他们接受了较高的价格支付。

(2)对出口厂商提供财政性优惠和其他方面的优惠。财政性优惠包括对出口产业的投资减免税收、减免法人税、加速折旧、出口减税等。

其他方面的优惠包括向出口厂商提供低价和快捷的运输、低廉的仓储费用和保险费用等。至于出口退税是否形成补贴,要作具体分析。

如果是退还投入出口生产的进口原料的关税负担额,即退还额在本来实际负担关税额的范围内,则不能视为出口补贴,这也是关贸总协定所允许的。按国际惯例,对本国生产的供出口的商品可退还在国内生产、仓储、调拨等环节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使出口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这里的退税是为了正确反映出口成本,不属于出口补贴。当然如果退税超过了一定范围,超过部分则被视为出口补贴。

(3)出口优惠金融制度。这就是通过提供出口信贷,向本国出口厂商或外国进口厂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优惠利率低息贷款,以鼓励增加本国出口。它是一个国家的出口厂商利用本国银行的贷款扩大商品出口,特别是金额较大生产期限较长的商品如飞机、船舶、成套设备等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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