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设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720页(674字)

在非对称信息的博弈中,代理人具有私人信息,委托人不具有私人信息。

在交易中,委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希望知道代理人的私人信息,但是代理人可能不会说真话,导致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的问题。为此,委托人要设计博弈的规则,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

机制设计是一个三阶段的贝叶斯博弈。第一阶段,委托人设计一个机制,即博弈规则。

第二阶段,代理人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委托人设计的规则或机制。第三阶段,如果代理人接受了规则,按规则进行博弈。

例如,股东雇佣经理的雇佣合同设计就是一种机制的设计(参见委托-代理理论),拍卖程序或规则的设计是另一种机制的设计(参见拍卖)。信息甄别实际也是一种机制设计(参见信息甄别)。在这些模型中,委托人(雇主、拍卖者、保险公司等)试图了解代理人的私人信息并把合同建立在能够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

显示原理表明,任何贝叶斯博弈的任何贝叶斯纳什均衡都可以被一个激励相容的直接机制代表。这表明,人们总是可以在讲真话的条件下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参见显示原理)。

机制设计的概念和方法还被经济学家推广到一般的经济制度的选择和设计上。

委托人可以是代表社会福利的政府,代理人则是社会成员(家庭、厂商等),例如可以分析最优税制的设计问题等。当然,还可以更为一般地讨论经济制度的设计问题,例如产权制度的设计,企业制度的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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